黄花闺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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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21 March 2011

这不只是一只猫的问题

【我思我论/黄翠妮专栏】沙登虐猫事件在2月24日上载后引起公愤,网友更在短短的八天内揪出真凶,犯下虐猫行为的邹筱薇不堪社会压力,而透过当地议员欧阳捍华和张念群召开记者会,向大众道歉。

根据各大媒体报道,在3月6日记者会召开前,保护以及爱护动物组织30名人士向邹筱薇兴师问罪,而雪隆照顾和爱护动物协会主席茨万(Chelvy M.)更恫言要打断邹筱薇的手脚。



邹筱薇必须为虐猫一事负上责任,并接受惩罚,因为没有人有权任意践踏其他动物的生命权。然而,茨万以及30名爱护动物反暴力人士非但没有正视问题,却成了鼓动使用暴力分子。这与杀人犯不应该施以死刑的道理是一样的,若我们认为杀人是残暴的,那我们就不应该诉诸残暴的行为来对付杀人犯。

此外,我们的社会常理所当然地以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就是对施暴者或是罪犯最佳的惩罚,可是往往这只能平息一时的怒气,却无法解决根本的问题。其他的事件,如2009年11月发生的掠夺匪被逮,群众与警方围殴事件更凸显问题的严重,而执法单位缺乏人权意识,更发生警察枪杀16岁少年阿密努拉希案件。

不应蔑视人权动用私刑

我们能够理解动物爱护者对邹筱薇的愤怒,但是最令人意外的是,身为捍卫生命权利的爱护动物者,竟然恫言纠众殴打皱氏,不但目无法纪,更枉论对人权的尊重。

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阐明人人皆有生命权,并表明“任何人不得以被施以酷刑,或是残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惩罚”。

这表示个人的人权不可因为其犯下的罪行而被剥夺,最邪恶与最善良的人皆受到人权的保护。因此,无论是掠夺案件,还是邹筱薇虐猫案件,人们皆不能因个人的愤怒而滥用私刑,因此茨万的行为可被视为藐视人权。

此外,掠夺匪被逮后面对罚款或监禁,其刑罚固然有阻吓作用,但治标不治本,唯有减少失业率才能减少罪案。兽医局执法组已经表示,邹筱薇触犯《1953年动物法令第44条法令》,因此可能被控,这虽然对社会有所警惕,但我们也必须正视虐猫事件的原因。这不外乎人们从不把动物的利益与我们摆在平等的位子。

马来西亚动物福利组织、马来西亚动物与福利协会、马来西亚残障人士动物疗法协会以及捍卫自由律师团指责欧阳捍华在3月6日的记者会上以“这只是一只猫”为由,要求社会原谅邹筱薇,该言论似乎认为动物的生命价值不比人们来得重要。

众生皆平等

1977年国际动物权利大会通过《世界动物权利宣言》,第一条就阐明:所有动物都生来平等,同样享有生存的权利;第二条则阐明 :每个动物都有被尊重的权利。人类,和其他动物物种一样,不能侵犯、消除其他动物或剥削它们的权利。人应该用自己的良知来为动物服务。每一个动物都有被人体谅、善待和保护的权利。"


《世界动物权利宣言》与《世界人权宣言》有异曲同工之妙,《世界动物权利宣言》之所以诞生是因为动物主义者认为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有生存、自由活动、教育和工作等权利。同样的,动物是地球以及大自然的一份子,也应该享有自己的权利。

今天我们社会倡导保护弱势群体,尊重同性恋、保护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士,同时也应该把动物视为弱势群体来对待。人与人之间不应该拥有阶级之分,而人与动物也皆平等。若要防止虐待动物事件,就必须启蒙大众,生命的价值是不分贵贱的。


正因此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指出:"生命的每种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他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道德准则的支配。"

刊登于3月16日《独立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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